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○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89 年 03 月 17 日
  • 法官
    鄭佾瑩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甲○○

  • 原告
    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○○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○號 聲 請 人 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七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 十七 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 十七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松山分行 │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 │柒萬陸仟伍佰元 │AN00六二九四│  │ │ │司 甲○○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七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