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○號 聲 請 人 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七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~B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松山分行 │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│柒萬陸仟伍佰元 │AN00六二九四│ │ │ │司 甲○○ │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