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八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○
- 代理人
- 呂佩倫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一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
法院書記官 歐陽更生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怡富證券投資信 怡富新興科技基金 0000000─三 壹 四三九.○ 託股份有限公司 怡富證券投資信 怡富台灣增長基金 0000000─五 壹 七六○.二 託股份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