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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

法官劉坤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二號

聲請人
駿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 住同右
送達代收人
甲○○ 住台北縣淡水鎮興仁里前洲子五之一號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四五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王朝枝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四五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電大實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│八十八年四月十日│柒萬壹仟叁佰陸拾│QC0九二三三七│││ │張家華│華分行││壹元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二十九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  官  劉坤典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二十九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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