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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二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

法官洪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二號
聲 請 人
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一五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

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宣境有限公司陳何洲│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│壹萬叁仟柒佰陸拾│KA七六三七0八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玖元│六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宣境有限公司陳何洲│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│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肆仟肆佰壹拾捌元│KA七六三七0八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│四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三十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三十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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