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五號
- 聲請人
- 查理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游雲龍
- 訴訟代理人
- 李文貞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一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
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一九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查理股份有限公司游│大眾商業銀行忠孝分│八十八年六月十日│貳萬柒仟柒佰陸拾│AV七三0七九三│││ │雲龍│行││捌元│二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