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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四九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

法官李維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四九號

聲請人
綠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修明
訴訟代理人
王順正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八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

~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八九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│八十八年六月一日│柒萬貳仟肆佰伍拾│JP0三六七一七│││ │公司 何既明│行││元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五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七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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