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三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三八號
- 聲請人
- 銘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 住
- 代理人
- 甲○○ 住台北市內湖區○○○○街二一九巷三一弄二三號一
樓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四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
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北門電器有限公司黃│誠泰商業銀行城內分│八十八年九月十日│叁拾萬元│JC一四三四六五│││ │振南│行││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