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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8 日

法官蔡政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三號

聲請人
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
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六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│八十七年六月五日│肆萬肆仟肆佰玖拾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行││元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六月五日│壹仟玖佰伍拾叁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│陸萬零陸拾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六月一日│捌仟陸佰玖拾肆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八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八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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