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三號
- 聲請人
- 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六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│八十七年六月五日│肆萬肆仟肆佰玖拾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行││元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六月五日│壹仟玖佰伍拾叁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│陸萬零陸拾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漢陽營造工程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七年六月一日│捌仟陸佰玖拾肆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林分行││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