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○八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○八○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( 送 訴訟代理人 張財旺 住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○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0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│貳拾萬叁仟柒佰柒│FAZ三六九九八│ │ │ │司劉盛發 │行 │ │拾捌元 │四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