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二號
- 聲請人
- 瑞鼎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廿五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廿五 日法院書記官 王 儀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瑞鼎有限公司甲○○│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│八十八年十月一日│叁萬柒仟玖佰叁拾│AG一0七四六七│││ ││││貳元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