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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

法官林秀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

聲請人
香港商理登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曉玲
訴訟代理人
林淑婉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○五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

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~F0~T48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二十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 二十 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發    票    人    付  款  人   金額(新台幣)  發  票  日   支票號碼
香港商理登公關    美國銀行松   3200元          88年4月12日  0000000
顧問股份有限公    山分行
司台灣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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