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
- 聲請人
- 香港商理登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曉玲
- 訴訟代理人
- 林淑婉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○五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
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~F0~T48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(新台幣)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香港商理登公關 美國銀行松 3200元 88年4月12日 0000000 顧問股份有限公 山分行 司台灣分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