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八號
- 聲請人
- 高尼安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 住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 住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○二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
~B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二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│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│壹拾壹萬零叁佰壹│AA九六九五一八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拾捌元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