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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

法官賴泱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八號

聲請人
高尼安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 住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 住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○二三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

~B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二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│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│壹拾壹萬零叁佰壹│AA九六九五一八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拾捌元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六   月   三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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