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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

法官張競文
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

聲請人
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一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

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│叁仟貳佰貳拾肆元│DA四九二二0四│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甲○○ │業部││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十八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十九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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