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九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九○號
- 聲請人
-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邱世昌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二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九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銀行龍山分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│貳萬陸仟零捌拾元│LSA0六四一三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│六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