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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九○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

法官蔡政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九○號

聲請人
至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○三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
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0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五益營造股份有限公│華泰銀行營業部│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│壹佰捌拾柒萬玖仟│AA00六七一九│││ │司 余台生│││肆佰伍拾玖元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十九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二十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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