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○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○○號 聲 請 人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八四○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八四0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三│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│壹拾壹萬陸仟伍佰│XN0二五七四六│ │ │ │司 │民分行 │ │元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