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一號
- 聲請人
-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 住台北縣新店市○○路一一九號八樓
- 代理人
- 劉玉桂 住同右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五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、四月十四日、五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
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~F0~T48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面額(新台幣)│本票號碼 │ 發票日 │ 到期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九月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三 │二十五日 │一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十月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四 │二十五日 │一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五 │二十五日 │十一月一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