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一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住台北縣新店市○○路一一九號八樓代 理 人 劉玉桂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五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、四月十四日、五月十四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~F0 ~T48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面額(新台幣)│本票號碼 │ 發票日 │ 到期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九月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三 │二十五日 │一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十月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四 │二十五日 │一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太平洋光電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二十萬五千一百│TJ0四一│八十八年二月│八十八年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忠孝東路分行│二十八元 │五二六五 │二十五日 │十一月一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