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0 日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即美地企業社 代 理 人 陳東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三四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│台灣銀行營業部 │八十八年七月六日 │肆萬元 │BA八0四0六四│ │ │ │行陳永成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