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七號
- 聲請人
- 麥德薛文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三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
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│肆拾壹萬伍仟柒佰│SSA0六一六六│││ │司陳昭仲│山分行││柒拾伍元│四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