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一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金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二七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四一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│華南銀行民生分行 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│叁萬玖仟零捌拾伍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