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六六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六0四八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六六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NX─一八六八二九─六 │ │壹 │叁佰叁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柒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─二三五0七0─六 │ │壹 │叁佰捌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─六四0六六五─0 │ │壹 │肆佰伍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壹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