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○四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○四號
- 聲請人
-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四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0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│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│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捌仟貳佰伍拾柒元│AG三一六三四六│││ │司乙○○│路分行││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