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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

法官鄭佾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九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

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永安食品有限公司 │台北銀行雙園分行 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│玖萬貳仟玖佰貳拾│SY三二三六二六│││ ││││伍元│五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國銘食品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│捌萬柒仟捌佰元 │GB七六五一0一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一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一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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