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五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五○號
- 聲請人
- 中華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○○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~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0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大踴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│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│陸萬陸仟貳佰伍拾│SB九三六八八八│││ ││分行││伍元│一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