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
- 聲請人
- 永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○八號七樓
- 訴訟代理人
- 周芳如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五七號四樓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八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
~B法院書記官 郭中文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中興人壽趙藤雄│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│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│玖萬陸仟肆佰柒拾│ST一二二六二六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肆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