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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

法官黃柄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

聲請人
永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○八號七樓
訴訟代理人
周芳如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五七號四樓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八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

~B法院書記官 郭中文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中興人壽趙藤雄│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│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│玖萬陸仟肆佰柒拾│ST一二二六二六│││ ││行││肆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 十七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 十七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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