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蕭閔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八六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~B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滿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得溢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銀行復興分行 │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三萬九千二百六十│AK三九六四六三│ │ │ │黃可君 │ │ │三元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