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九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蕭閔元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八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
~B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滿日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│得溢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銀行復興分行 │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三萬九千二百六十│AK三九六四六三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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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│ │黃可君 │ │ │三元 │二 │ 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