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一○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一○號 聲 請 人 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明 代 理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~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