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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

法官陳秀貞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八號

聲請人
重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

~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臺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宜慶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│八十九年一月五日│壹拾壹萬壹仟捌佰│PA五三一八二三│││ │司董茂雄│行││捌拾柒元│四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十五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二十四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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