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三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~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三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宜鋼股份有限公司許│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│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│叁拾捌萬貳仟壹佰│BC八七七七三七│ │ │ │坤城 │行 │ │陸拾肆元 │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宜鋼股份有限公司許│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│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│壹萬陸仟捌佰元 │BC八七七七三七│ │ │ │坤城 │行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