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
- 聲請人
- 香港商東方惠嘉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二九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智民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香港商東方惠嘉證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│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│陸仟肆佰陸拾捌元│AN一六一0七五│││ 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│孝分行││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