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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

法官張明輝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

聲請人
皓翔視聽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八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
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五八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專家企業管理顧問有│華僑銀行儲蓄部│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│叁拾伍萬伍仟玖佰│AA二六一三六九│││ │限公司廖木火│││零叁元│二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三十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三十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苑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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