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陪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│肆拾萬捌仟肆佰肆│AG一六二三五一│ │ │ │司林治民 │北分行 │ │拾玖元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