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
- 聲請人
-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振陪
- 訴訟代理人
- 林俊廷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五八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八十九年二月十日│肆拾萬捌仟肆佰肆│AG一六二三五一│││ │司林治民│北分行││拾玖元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