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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九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蕭胤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九八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             送台北縣蘆洲市○○街一三五號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十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
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(民國)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百合盟實業股份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│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│貳萬零柒佰肆拾元│BA四一二九一○│ 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城中分行 │││五 │ 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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