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九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九八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送台北縣蘆洲市○○街一三五號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十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(民國)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百合盟實業股份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│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 │貳萬零柒佰肆拾元│BA四一二九一○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城中分行 │││五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