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五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亮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圭 代 理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、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│壹拾叁萬零柒佰叁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六個│ │ │張世傑 │ │ │拾玖元 │一 │月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│柒拾萬壹仟伍佰零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七個│ │ │張世傑 │ │ │伍元 │二 │月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│肆拾玖萬貳仟貳佰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七個│ │ │張世傑 │ │ │肆拾元 │三 │月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