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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五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

法官蔡政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五號

聲請人
亮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亮圭
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、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

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│壹拾叁萬零柒佰叁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六個││ │張世傑│││拾玖元│一│月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│柒拾萬壹仟伍佰零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七個││ │張世傑│││伍元│二│月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凱煬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│肆拾玖萬貳仟貳佰│ZB一八九九一八│七個││ │張世傑│││肆拾元│三│月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五 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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