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二七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1 日
- 法官張競文
- 法定代理人甲○○
- 原告龍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龍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0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郃發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省合作金庫景美│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│壹拾陸萬壹仟伍佰│GX0四二五二一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陸拾叁元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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