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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四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吳光釗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四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

~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永安食品有限公司 │台北銀行雙園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│捌萬元│SY三三0二二二│││ │││││四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永安食品有限公司 │台北銀行雙園分行 │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│捌萬肆仟捌佰元 │SY三三0二二二│││ │││││五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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