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七號
- 聲請人
-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盧燕欽
- 訴訟代理人
- 張萬琪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
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七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│││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榮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一─ND─00一八七九─一││貳│貳仟│││ ││八八0││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