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○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○號
- 聲請人
- 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三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金吾
法院書記官 林碧華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均係本票)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三六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到 期 日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│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│八十八年六月九日│叁仟玖佰陸拾元 │CG0二四四二七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│八十八年六月十日││0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│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│八十八年六月九日│貳萬陸仟捌佰肆拾│CG0二四四二六││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││八十八年六月十日│貳元│九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