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五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五號 聲 請 人 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明 代 理 人 王文婷 號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其中附表一之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,附 表二之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一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寶康科技股份有限 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│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│貳萬參仟伍佰參拾│ AR六七七二四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壹元 │ 五○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寶康科技股份有限 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│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│伍拾貳萬陸仟陸佰│ AR六七七二四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參拾捌元 │ 六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二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寶康科技股份有限 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│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│壹仟陸佰捌拾元 │ AR六七七二四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六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寶康科技股份有限 │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│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│壹拾肆萬零肆佰玖│ AR六七七二四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拾元 │ 六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