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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○一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

法官黃書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○一號

聲請人
興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許巧玲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三三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書苑

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~F0~T40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興誼國際貿易有限公│台北銀行松山分行 │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│壹拾貳萬元│SH二三七九七三│││ │司 甲○○││││四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~F0~T48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六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七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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