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五號
- 聲請人
- 嘉美旅行社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淑惠
- 訴訟代理人
- 陳鈞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四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
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四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嘉美旅行社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│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│肆仟陸佰陸拾叁元│AA九三0二0二│││ │ 黃淑惠│行│││九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