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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

法官劉坤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七號

聲請人
蜜望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五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│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│壹仟叁佰伍拾貳萬│CC二七三四七四│││ │司徐祥│分行││捌仟陸佰零玖元 │六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十一  月   七 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  官 劉坤典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十一  月   七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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