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三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