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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八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

法官洪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八三號

聲請人
大富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送達代收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○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

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大富顧問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民生分行 │八十九年四月十日│壹萬伍仟元│QA六八0四四四│││ │乙○○││││三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五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五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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