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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三九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89 年 11 月 16 日
  • 法官
    詹駿鴻

  • 當事人
    永偉有限公司乙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永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四四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十六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陸仟元  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四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叁仟伍佰元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五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貳萬零伍佰元 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六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│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 │叁拾壹萬叁仟叁佰│WB二六五八五七│六個│ │ │中庸       │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元       │六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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