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三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永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四四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陸仟元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叁仟伍佰元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台灣銀行松江分行 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貳萬零伍佰元 │AC六一七三九三│七個│ │ │中庸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│嘉廣實業有限公司黃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│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│叁拾壹萬叁仟叁佰│WB二六五八五七│六個│ │ │中庸 │行 │ │元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