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二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二一號
- 聲請人
- 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另本件聲請人之名稱確係為「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,此有經濟部公司查詢資料在卷足證,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即為聲請人,雖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,於該附表中將發票人誤寫為「博興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」,惟聲請人於登報催告時,仍登載正確之發票人為「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」,自仍符合公示催告之目的。至有關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之誤寫部分,仍應由聲請人向本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更正,加以補正,附此敘明。
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
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│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│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│捌萬貳仟壹佰零捌│AD七四四二一四│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乙○○│行││元│一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