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20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二一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

法官姜悌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二一號

聲請人
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四、另本件聲請人之名稱確係為「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,此有經濟部公司查詢資料在卷足證,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即為聲請人,雖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,於該附表中將發票人誤寫為「博興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」,惟聲請人於登報催告時,仍登載正確之發票人為「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」,自仍符合公示催告之目的。至有關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四號公示催告之誤寫部分,仍應由聲請人向本院非訟中心聲請裁定更正,加以補正,附此敘明。

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

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博輿市場研究顧問股│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│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│捌萬貳仟壹佰零捌│AD七四四二一四│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乙○○│行││元│一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四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四  日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