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三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三五號
- 聲請人
- 鑫龍精密模具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財福 住台北縣新莊市○○路一六之一號一樓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九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
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九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台全精密工業股份有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敦│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│叁萬壹仟伍佰元 │0000000 │││ │限公司│化分行│││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