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五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住同右 代 理 人 乙○○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~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~F0 ~T48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│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貳萬陸仟貳佰伍拾│NA五0二八三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甲○○ │行 │ │元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