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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○九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

法官張競文
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○九號

聲請人
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位三
代理人
謝宜珊
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五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

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│號││││  (新台幣)  │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雙園辦│八十九年二月五日│柒萬叁仟肆佰柒拾│QA八五二九八五│盈祺有││ │司│事處││叁元│四│限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一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三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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