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○九號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○九號
- 聲請人
- 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位三
- 代理人
- 謝宜珊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五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
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勤友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雙園辦│八十九年二月五日│柒萬叁仟肆佰柒拾│QA八五二九八五│盈祺有││ │司│事處││叁元│四│限公司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