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○七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○七號
- 聲請人
- 文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文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
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~F0~T48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│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陸拾壹萬陸仟陸佰│AU八0四五三二│││ │司謝世聰│林分行││肆拾叁元│八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